回复 271# njlyx
遵照老兄的要求,我又看了老兄在269楼的帖子,您在269楼又补充了对称米案例的解读,我很高兴,这说明我们还是可以共同探讨“不确定度理论与误差理论的关系”的。但我仍然不能同意您在269楼说的意见。
JJF1094的规范对象是测量设备的特性评定,规范要求在对测量设备评定前应该首先用拟使用的示值误差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判该校准结果是否可信(或者说是否可用),在判定校准结果可信的基础上才能使用该校准结果评判被评测量设备是否合格。
评判校准结果是否可用的标准是U95≤MPEV/3,评判被评测量设备合格与否的标准是∣Δ∣≤MPEV。一个是用不确定度与允差相比较,另一个是用误差与允差相比较,所以我说不确定度确定了测量结果的可信性,从而确定测量结果是否可用,而误差确定了测量结果的准确性,从而确定被测对象是否合格。两者是并列关系,谁也不是谁的从属关系,谁也不是谁的属种关系。说不确定度是误差的一部分,或者说不确定度评定是误差分析的一部分都是错误的。
上述两个公式是JJF1094的公式只针对测量设备的评定,如果用于一般测量结果和被测对象的评定,就要回到1/3原则的基本公式U≤T/3,和Δ介于下极限偏差(EI,ei)和上极限偏差(ES,es)之间。
按《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150克大米称量允差是-20g,那么这就不是衡器的校准过程案例,而是一般测量过程的案例,就应该使用原始的三分之一原则U≤T/3。允差是-20g,意味着上偏差为0,控制限T=0-(-20)=20g,则测量结果或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U≤T/3≈7g,因此老兄所说“卖米人所用台秤的测量不确定度,U测(99.73)≤20 g,便Ok”也就无法OK了,您说的测量方法和测量结果是绝对“不可信”的,或不可用的。
由此类推,老兄所说的“校核一份商家称出的150克大米是否符合允差是20g的要求,那么,校核所用高级秤的测量不确定度,U校(99.73)≤20/3 g,才可以”当然也就完全不可以。因为称量大米的衡器允差仅7g,“校核”此测量过程的衡器理应再提高一级,校核所用衡器的允差必须≤7/3=2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