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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的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以下简称《要求》)在其适用范围中描述如下:
1.1 本文件适用于申请或已获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对其与认可能力相关的测量设备实施的内部校准(实验室的内部校准能力已获得CNAS校准实验室认可或取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的,不适用本文件)。
1.2本文件适用于CNAS对实施内部校准的检测实验室进行的认可活动。
也就是说该《要求》只适用于申请或已获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而不适用于校准实验室或获得行政许可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所以,我个人认为企业(非检测实验室)可以参照实施(因为CNAS只对实验室进行认可)。另外,这份文件只是一个要求,而不是认可准则,它只是对申请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在其申请认可的检测能力存在内部校准活动时,实验室应在申请书中申报。评审组中应安排相关校准领域的评审员,现场评审过程中,参照校准能力认可的评审要求实施对全部内部校准能力的评审和确认(而不是认可)。所以在《要求》第6条对内部校准能力的性质写到:“对相关内部校准活动的确认,是CNAS对检测结果的量值溯源有效性评价的需要,但这些内部校准能力不属于认可范围。实验室不得在内部校准活动的校准证书中宣称获得CNAS认可或使用认可标识,也不得在对外宣传的认可范围中包含内部校准能力。”还有几项条款我认为也是比较重要的:
4.1 检测实验室对使用的与认可能力相关的测量设备实施的内部校准,应满足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和CNAS-CL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要求。
4.2 实施内部校准的人员,应经过相关计量知识、校准技能等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或经授权。
4.7 内部校准的校准证书可以简化,或不出具校准证书,但校准记录的内容应符合校准方法和认可准则的要求。
4.9 相关法规规定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测量设备,应按规定检定(即只对非强检项目开展校准)。
要开展检定,无论是对外还是对内,其最高计量标准都必须建标。对于内部校准,凭什么说一定要建标呢?哪一部文件规定了做内部校准一定要建标?我在39楼所引用的CNAS有关内部校准的文件中,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阐明了,对外开展检测服务的检测实验室,都可以对自身所使用的测量设备开展内部校准,并没有要求建标的强制性规定。而企业并不对外,内部也具备了校准能力,所使用的校准装置也有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只是根据需要对非强检类计量器具开展内部校准,不需要检定,难道不行吗?还非得要人家走法制计量的行政许可之路吗?
…按39楼引用的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如果实验室申请CNAS认可,需要CNAS对企业实施内部校准的能力进行认可,建标就是前提条件了,不建标而通过CNAS的实验室认可是不可能的。 ...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27 01:35
实验室认可分检测实验室认可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该文件只适用于申请或已获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对其与认可能力相关的测量设备实施的内部校准,CNAS也只是对其进行评审和确认,并不是认可,从头至尾只字未提建标之事。我单位的理化检测中心就通过了CNAS认可,取得了检测实验室的认可资质,有部分理化专用仪器是内部校准,所使用的标准装置都是送具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校准,并没有建标。所以说,对于检测实验室来说,不建标通过CNAS认可并不是不可能。
不建标不能做检定、校准,不具有法律效力 wal 发表于 2013-5-27 13:30
不建标不能做检定,但没听说过不建标不能做校准的。企业只对自己的产品和行为负责,校准结果也没有要求一定要具有法律效力,不可以吗?客户若对其产品质量存疑,可以送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或法定技术机构检测呀。
所以说,根据CNAS的这份《要求》,企业的情况与检测实验室相当,因此我在39楼说企业可以参照实施。
只有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才需要建标考核,企业的非最高计量标准不需要建标考核。 ... 执法人员 发表于 2013-5-30 12:24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如果用于对工作计量器具开展检定(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都必须建标,经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授权后,才能开展检定业务。但如果只是对企业内部的非强检类计量器具进行校准,则无需建标,但必须将该最高计量标准强制送检,取得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
我不需要开展检定,我也不需要行政许可授权,也不需要具有法律效力,我只是对我自己的产品负责,依据我企业自身的情况只开展校准,而且是对企业内部的非强检类计量器具进行校准,校准所使用的标准装置也已按要求送上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并出具了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检定证书》),校准的环境条件也满足要求,校准人员(两名以上)也经过了计量知识、校准技能等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即授权)上岗,同时也有自己的计量管理制度。您依据什么文件?哪条哪款之规定?不允许我开展内部校准呢?建议您仔细研读一下我在39楼引用的CNAS文件。连对外提供检测服务的检测实验室开展内部校准都没有要求建标的强制性规定,我企业只对内开展非强检类工作计量器具的校准反而要强制建标?毫无道理。要理清一个概念,所谓最高标准,并不是一定是指建了标的才叫“最高标准”,不建标就不叫“最高标准”。“建标”与“最高标准”是两码事。考核也未必都是依据JJF 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它只是法制计量的考核依据。对于校准而言,CNAS的考核依据是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 17025:2005)中对校准能力认可的评审要求。对于法制计量而言,要开展检定,无论是对外还是对内,都必须建标。而对于非法制计量范畴的校准而言,与JJF 1033-2008根本不搭界。但这并不等于说法制计量的建标无效,CNAS任然承认经行政许可授权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所建标准的有效性。
你的意思是不建标不不是最高标准咯?是否是最高计量标准,我个人认为应该具备以下要素:
1.该计量标准在组织机构内部具有最高的计量学特性;
2.该计量标准在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中有相应的位置;
3.组织机构内部没有能力对该计量标准进行溯源,必须送其他计量技术机构溯源;
4.组织机构内部相应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均可溯源于此计量标准。
是否建标,那是法制计量行政许可授权的事情,与是不是最高计量标准无关。校准是不需要进行行政许可的。你建了标,客户就一定相信你的检测结果吗?未必。客户如对产品质量存疑,可以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如果按你的理解,那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岂不是废文。可现实是,取得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绝大多数都不对外提供校准服务,所使用的检测设备有部分是内部校准(非强检类),这些内部校准项目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强检类)、校准方法、校准依据、人员资质也都经过CNAS的评审和确认,并没有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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