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质量或体积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 (Q )
g或ml 允许短缺量(T ) a g或ml
Q 的百分比 g或ml
0~50 9 ——
50~100 —— 4.5
100~200 4.5 ——
200~300 —— 9
300~500 3 ——
500~1000 —— 15
1000~10 000 1.5 ——
10 000~15 000 —— 150
15 000~50 000 1 ——
一个检验批的批量小于或等于10件时,只对每个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进行检验和评定,不作平均实际含量的计算。
如25kg单件最大允许误差是—250g,价格高低是没有关系的。
你可以下载份 JJF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或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上面对定量包装的允许误差说的很详细的。
[ 本帖最后由 海狼 于 2007-8-3 23:53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