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稳定性的测量不确定度
稳定性的测量不确定度是一个往往被忽视的问题。根据规定,稳定性是用相同的测量设备,对相同的测量对象,时间间隔相距较长的两次测量结果之差。如果不考虑两次测量之间的相关性,稳定性的测量不确定度应该等于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倍。虽然由于两次测量是用相同的测量设备,并对相同的核查标准进行的,因此,两者之间应该存在某些相关性,但由于两次测量可能要相隔一年的时间(对于已建计量标准),因而导致对相关性很难进行估计。因为即使是系统效应引起的不确定度分量,在经过一年时间后,也已经很难说是否存在相关性了。于是测得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其不确定度经常会比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大。对于新建计量标准,由于两次测量相隔的时间较短,故通常应考虑其相关性。对于不同的计量标准,该相关性对稳定性的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将视具体情况而异,但可以认为稳定性的测量不确定度大体上至少与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相当。
另一方面,计量标准所提供的标准量值是由上级机构通过检定或校准给出的,也就是说,只有上级机构才有条件对计量标准器的量值漂移进行较为准确的测量。但标准考核要求建标单位对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进行考核,因而只能规定用被考核的计量标准对性能比较稳定的核查标准进行测量来得到其稳定性。这也造成了所测得的稳定性具有很大的测量不确定度。
由于稳定性是两次测量结果之差,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一般均较好,其数值通常较小,因此,稳定性测量的相对不确定度可能很大,有时甚至会达到100%以上。也就是说,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越好,稳定性测量的相对不确定度就越大。较大的测量不确定度会对稳定性合格判定造成困难。
例如,某些检定规程上给出了标准器的最大允许年变化量,有时候规定的允许变化量可能与测量不确定度相当,因此,仅通过相邻两年的测量结果之差超过最大允许年变化量就判定该标准器不合格就可能不合适,因为这不一定是标准器本身量值的漂移,很可能来源于较大的测量不确定度。在这种情况下,比较稳妥的处理办法是暂时缩短周期,并延长稳定性的考察时间,在原因搞清楚之前不要急于下结论。
五、计量标准考核对稳定性的要求
对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而言,在每一个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中,都能直接找到一个由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因此,计量标准考核对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则不同,在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中可能找不到一个直接与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对应的不确定度分量。因此,很难对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提出明确的定量要求。但问题是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显然会影响到测量结果,也就是说,它对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无疑也是有贡献的,但其可能隐含在其他不确定度分量之中,因此,标准考核对计量标准稳定性的要求是一个不太容易确定的问题。
即使在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中直接存在由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也不能直接以此不确定度的大小来作为考核的依据。因为稳定性和稳定性引入的不确定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无法进行比较。而稳定性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则比稳定性本身的测量不确定度小得多,因而也无法以此来判定稳定性是否合格。
《规范》规定,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即不加修正值使用,或称为按“级”使用),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实际值(即加修正值使用,或称为按“等”使用),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该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U,k=2或U95)。应该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宽松的。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计量标准的稳定性一般不会大于此值。如果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有可能大于此值,则表明当初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或复校时间间隔不合理。
如果计量标准可以检定或校准多个参数,则对每一种参数都要进行稳定性的考核。如果计量标准可以提供多个标准量值,建议选择三四个有代表性的量值进行稳定性考核。
如果有关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中已经对该类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方法作了规定,也可以采用规程或规范中给出的方法进行测量和判定。
六、稳定性考核不合格的处理方法
稳定性考核的困难在于计量标准所提供的标准量值是由上级部门提供的,因此从原则上来说,只有上级部门才有可能比较准确地测量计量标准所提供的标准量值的变化量。
在计量标准考核中,要求建标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主要原因是可以及时发现计量标准由于某种偶然的原因而导致其所提供的量值有较大的变化。
如果稳定性考核的结果不符合要求,必须找出原因。导致稳定性测量结果变坏的原因很多,例如计量标准器的漂移以及主要配套设备示值误差的变化,核查标准量值的漂移,也可能仅仅是稳定性的测量不确定度太大造成的。
当通过稳定性考核发现计量标准的稳定性不符合要求时,首先应检查整套计量标准装置中的所有配套设备是否符合规程和规范的要求,以排除计量标准器以外的其他因素。
最重要的是应将计量标准再次送上级部门进行检定或校准,并采用上级部门提供的最新数据。无论计量标准的量值是否发生了明显变化,为稳妥起见,此时应该缩短计量标准的检定或校准周期。如果计量标准的量值发生了明显变化,还应增加稳定性考核的次数。
七、按等使用和按级使用时稳定性判据的差别
按《规范》的规定,如果同一计量标准既可以不加修正值使用,也可以加修正值使用,前者的要求是稳定性小于其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后者的要求是稳定性小于该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根据JJF1094-2001《测量仪器特性评定》的规定,后者应为前者的1/3左右,也就是说对后者的稳定性要求要远高于前者。这实际上并不奇怪,由于不加修正值使用相当于按“级”使用,加修正值使用相当于按“等”使用。按等使用时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将远小于按级使用,因此,对计量标准的稳定性的要求也应高于后者。(续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