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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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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水 发表于 2009-5-5 11:4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指定检查机构、CCC标志发放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认监委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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