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houjidai 于 2009-8-18 00:22 编辑
风版主的说法不无道理,但这里有一个认识与理解的问题,85年计量法上只有检定这个概念,没有校准的规定,因而出现了对校准是否必须建标的两种不同的认识,连技术监督部门的认识也不统一;这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滞后。
我们在申请实验室的CNAS认可时,我就询问过CNAS现场的评审人员,如果我们取得CNAS认可后能否对外开展校准义务,评审人员回答说,不行,CNAS认可只是能力认可,要开展对外业务,要获得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才行。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致使很多校准检测公司,取得CNAS认可后就开展对外业务,有专法律空子之嫌。
择CNAS认可的作用和意义:
1、表明具备了按相应认可准则开展检测和校准服务的技术能力;
2、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赢得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信任;
3、获得签署互认协议方国家和地区认可机构的承认;
4、有机会参与国际间合格评定机构认可双边、多边合作交流;
5、可在认可的范围内使用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标志和ILAC国际互认联合标志;
6、列入获准认可机构名录,提高知名度。
从这6点看,取得CNAS认可后也不能对外开展业务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