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和检验共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应制定校准规程,按规程进行校准,给出使用周期,其控制方法为:
a) 做交付验收用的自制大型生产和检验共用监视和测量装置(如试车台等)交付使用前,由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组织厂内外专家、上级主管机关(包括顾客方)、厂内有关部门负责人、顾客方代表进行评审。其他自制生产和检验共用监视和测量装置由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组织厂内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进行评审,必要时应邀请顾客方代表参加,在得出合格结论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b) 外购的生产和检验共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由使用单位组织调试、评审和确认,必要时邀请厂内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员参加;
c) 生产和检验共用监视和测量装置交付投入使用时,无校准规程的由使用单位编制校准规程,明确该装置的技术及使用要求、校准条件、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校准结果的处理和校准周期等主要内容,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d) 生产和检验共用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周期校准由生产单位组织生产工人、技术人员并请检验室人员参加严格按校准规程进行校准,并填写生产和检验共用监视和测量装置校准记录,给出结论。计量部门对校准记录进行确认、备案后发放合格证,粘贴合格标识;
e) 检验人员应严格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和检验共用监视和测量装置在有效期内使用。超期的生产和检验共用监视和测量装置,检验人员有权停止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