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在建立本单位的计量标准时,原则上讲各单位所使用的计量标准不需要提出“标准考核”申请,认为所建计量标准不经过考核不能开展校准/检定,或者认为计量标准经标准考核合格的越多越好,都是误解。按规定只需将本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提出“标准考核”申请就可以,凡是主标准器、配套器具能由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校准/检定的计量标准可以不必申请“标准考核”只要符合具备溯源性证据、符合检定合格有效、有检定员证等规定就可以作为工作计量标准使用,但该计量标准应纳入本单位计量监督管理。所以在确定“建标”项目时应该考虑一下几点:
1、主标准器包括影响量值的主要配套设备,本单位无法检定,须送上级计量技术机构检定的,按最高计量标准“建标”。
2、具有独立的量并能在某测量范围内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标准,按最高计量标准“建标”。
3、由多个主标准器组成的用于综合性参数或工程参量的校准/检定,按一项最高计量标准“建标”。
4、同参量(参数)同等级同测量范围的多套计量标准,按一项计量标准“建标”,相同的计量器具用不同的编号区分。
5、同参量(参数)同等级主标准器与不同配套设备组合,依据不同检定规程检定不同参量(参数),可分别“建标”。
6、同参量(参数)同等级同类型不同测量范围,在量值传递中独立开展校准/检定的计量标准,可分别“建标”。
7、同参量(参数)同等级不同类型的计量标准,应分别“建标”。
8、主标准器更新,计量特性明显变化时,应与原计量标准一起按一项计量标准重新“建标”。
以上观点仅供大家在“建立计量标准”时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