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公司进行了“一体化”管理体制系认证,就碰到了这个问题,标准规定:“当计算机软件用于规定要求的监视和测量时.应确认其满足预期用途的能力。”,审核人员要求提供确认记录,公司以前哪做过这些,问其他朋友也没有相关的资料,于是抓紧找了点资料,修改了程序资料,编了个记录,还好总算过关。我整理了一下相关资料,发给大家,希望对有需求的朋友有所借鉴。
1、
修改的程序文件
5.2自控系统软件的确认
当计算机软件用于规定要求的监视和测量时.应确认其满足预期用途的能力。确认应在初次使用前进行,在软件修改程序后应再次确认。
5.2.1
自控系统软件的首次确认
项目验收时,工程部及工艺技术人员对自控系统软件进行结构和功能性确认,主要内容有:
5.2.1.1.根据厂家提供操作指南(使用说明)对系统基本功能逐项确认。
5.2.1.2利用系统的人机界面.对程序和模块的通讯连接、组态数据、测量显示记录、连锁报警值的设定、配方管理、软件保护进行确认。
5.2.1.3.利用水或其他介质模拟联动试车,对控制系统进行程序启动、参数给定、控制方式等确认。用切断电源、切断负载、拔出插件(卡)、人为调整等方法模拟故障状态.对系统故障的检测诊断和冗余功能的确认。
5.2.1.4 系统初次投入试运行,由工艺人员对软件控制的终端产品进行综合检验涵盖理化性能指标,通过产品合格的评判结果,对软件的整体性能进行确认。
经验证合格后,由工程部组织软件所属部门工艺、设备主管等部门有关人员对自控系统软件程序进行确认,并填写“自控系统软件确认表”。
5.2.2
自控系统软件的再次确认
若发生工艺调整,工艺技术人员根据工艺变动情况,作出软件程序是否修改结论,若需对程序进行修改,由工程部计控组织专业人员修改,程序修改后,由操作人员、程序修改人员、工艺人员必须按5.2.1.3 、5.2.1.4条的规定,重新验证确认。
2、表格
3、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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