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32# fangliren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认可机构标准CNAS-CL01(等同于国家标准GB/T 27025,国际标准SO/IEC 17025)的5.3.1条规定“实验室应确保其环境条件不会使结果无效,或对所要求的测量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在实验室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测和(或)校准时,应予特别注意。对影响检测和校准结果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成文件。”5.3.2条规定“相关的规范、方法和程序有要求,或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实验室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对诸如生物消毒、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湿度、供电、温度、声级和振级等应予重视,使其适应于相关的技术活动。当环境条件危及到检测和(或)校准的结果时,应停止检测和校准。”
显然,CNAS并不要求实验室的温度一定控制在(20±2)℃内,而是要求按“相关的规范、方法和程序”的要求,或对结果的质量影响确定环境条件(包括温度)的控制,“实验室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因此我认为你说得对,“应该依据相关的校准规范或者检定规程执行温度要求”。
圆柱螺纹量规的老检定规程是有相关温度要求的,现在新的校准规范出来后,也并不是没要求。JJF1345-2012的6.1明确规定“对温度最低要求,根据其对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而定。环境温度变化应尽量控制,在量规尺寸比较大时尤其应注意。”意思是说要根据被检量规的允差和尺寸大小来确定对温度的要求,具体应控制在什么范围内,我认为“老检定规程”JJG888-1995的表2仍有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