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一下重复性试验在三个版本的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不同:
在JJF1033—1992版中,该项目叫作“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其要求为在相应规程或规范中给出一规定值,或取计量标准的总不确定度U的1/5。试验方法和判定原则是,用重复性更好的测量仪器或量具测量该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其值应小于前面的规定值。
在JJF1033—2001版中,该项目改作“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考核”。试验方法是,用该计量标准测量一稳定的被测对象时,所得到的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所选用的稳定的被测对象至少应为用该计量标准进行检定(或校准)的典型的被检定(或校准)对象。其要求为,所得到的测量重复性应不大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中所采用的重复性数据,否则应对测量不确定度重新进行评定。若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中无相应数据,则所得到的测量重复性应在合理范围内,至少应小于测量结果的合成标准不确定度。
在JJF1033—2008中,该项目又改作“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试验的方法为,在重复性条件下,用计量标准对常规的被检定或校准对象进行试验。由于被测对象也会对测量结果的分散性有影响,特别是当被测对象是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时,得到的分散性通常比计量标准本身所引入的分散性一般会大得多(注:JJF1033—2008及其实施指南中是说稍大)。当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小于被测仪器的分辨力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时,应该用分辨力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代替重复性分量。其要求为,对于新建计量标准,只要按照要求进行重复性试验,并提供重复性数据即可;对于已建计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不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则重复性符合要求;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时,应按照新的重复性结果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并判断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是否满足检定或校准对象的需要,若满足需要,则仍重复性符合要求。
3个版本中规定的被测对象不同,对被测对象的要求逐渐放松,直至现在的规定为常规的被检定或校准对象。对试验结果的要求也不同,1992版中要求很高,也很明确,但试验难做,主要是被测对象不好找;2001版中要求放松,被测对象总可以找到,只是第二种要求太松了;JJF1033—2008中对于新建计量标准和已建计量标准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从这两种要求上看,重复性试验的结果都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有关,也就是新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结果直接用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因此,试验的测量点应根据不确定度评定的量程或测量点来确定,已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点与新建时相同。由于大多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中,测量重复性这一来源通常较小,因此,即便重复性试验结果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所得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仍能满足检定或校准对象的需要。从方法上看,试验的结果是计量标准和被检定或校准对象的综合结果,而且大多数情况下,被检定或校准对象的影响是主要的,因此这个项目改为“测量重复性试验”更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