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为什么在43#会标示“回复43#风吹石”,而不是“回复41#风吹石”?
回复 43# 风吹 石 43#
现行计量法中没有校准的概念,说明了是法律的滞后,毕竟“校准”在实际计量工作中已经实行了十余个年头了。但是习惯释然,“检定”甚至是“强制检定”依然在某些人(某些方面也包括自己)头脑中占主导地位。也不排除为了使计量部门(包括行政管理和技术机构)的饭吃的更好一些,“强制检定”的概念还是“被强制”性的加在了企业、某些部门或单位的头上。
在自己过去的某些帖子里实际上已经间接的提到了这个问题。比如讲制、修订规程或规范的理由是什么?在“校准”刚开始阶段,一窝蜂的由规程转规范,貌似与国际接轨,但过了一段时间,制、修订的规范又纷纷转回规程,甚至制、修订计划中以规范立项的东西,最后还是以规程发布,这又是为了什么?某些原理、用途、使用基本一样的计量器具有的为规程,有的为规范,原因何在?某些一般计量器具依据的规程,而检定/校准这些一般计量器具的标准器依据的却又是规范,这个“乱”到底是为了什么?上面谈到的问题恐怕不是考虑不周这样的理由能够搪塞过去的!所以还是习惯性的“检定”甚至是“强制检定”使然。
计量法(送审稿草案)初步看过、思考过之后,感觉变化或者说进步很大,人性化的东西在法律中明显增强,但也不排除含糊不清、可做多种解释的东西还是有的。但不管怎样,(送审稿草案)“强制检定”名词术语的弃用,某些行政许可制度的弃用,检定/校准的并行.............,应该是这部法律的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