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都是正确的。
但是,理论上“尽可能选择实物量具、标准物质或具有良好重复性的测量仪器作为被测件,以减小被测件本身不重复性对评定结果的影响”是正解。因为我们评价的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不是被测对象的重复性,理应排除被测对象的重复性影响,所以要尽可能选择一个重复性很好的被测对象来作重复性试验。
实际操作中,一时很难找到一个重复性很好的被测对象,因此可以在考核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时,先不管三七二十一,随便选择一个“常规的被检或被校对象”作重复性试验,如果满足要求就作罢。这个要求就是“重复性应满足检定/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要求”,即以这个被检对象做的重复性试验标准偏差为A类评定的不确定度分量参与测量结果不确定度评定,得到的扩展测量不确定度仍然满足开展此项检定/校准工作要求。
但是以后在进行重复性考核时,很可能选择的另一个被检对象重复性极差,考核结果不能满足要求。这并不能说明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就不合格了。为了剔除被检对象的重复性影响,应在使用这次的重复性试验标准偏差重新评定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新评定的测量不确定度仍然能够满足开展此项检定,校准工作的要求,则判定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仍然合格,并以用这次的重复性做的不确定度评定结果取代用原来的重复性做的不确定度评定结果,用于以后的计量标准重复性是否合格的判定标准。
由此可见,采用“常规的被检或被校对象”考核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为以后的重复性考核是带来了风险的,后续的重复性考核是麻烦的。但是这种考核方法也是实用的,是被逼无奈不得不采用的。当我们能够找到一个重复性很好的东西来取代“常规的被检或被校对象”对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是再好不过了,就完全可以避免后续考核中这些难以预料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