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医用加速器等放射诊断和治疗设备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274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用加速器等放射诊断和治疗设备监管工作的紧急请示》(苏卫法监[2005]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医用加速器、钴—60治疗机、X线诊断机、CT机、医用激光源、医用超声源等是以诊断治疗为目的医疗设备,不是用来测量被测物量值、以量值传递为目的的标准物质和标准器具,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范畴。
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管,我部拟出台《放射诊疗管理办法》。请你厅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此复。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卫生部办公厅 2005年7月11日印发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诊疗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复函
卫办法监函[2002]176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协调司:
你司2002年4月28日来函(国法协函[2002]5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们认为,含带有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的诊断仪(或治疗仪)(以下简称诊疗设备)是医疗机构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的设备,不是计量器具,不能等同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理由如下:
我晕死,既然“激光和辐射源的诊断仪(或治疗仪)(以下简称诊疗设备)是医疗机构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的设备,不是计量器具......”这东西不是计量器具,你们怎么要颁发计量检定员证呢?你们搞这两个文件不是自相矛盾吗?哈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