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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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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水 发表于 2012-4-19 08:5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允许印度大米输华的公告


200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大米输华的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近期,双方就落实《议定书》中相关技术问题达成一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议定书》要求的印度Basmati大米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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