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自2012年6月16日起,海关对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以下为公告全文: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6月16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年6月16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税则号列为2935003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6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使用道具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闽公网安备35020602000072号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 原国防计量论坛(-=始于2005年=-)
GMT+8, 2026-1-12 08:38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