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定型通用规范(JJF1015-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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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8-07-03 作者: 中国认证认可信息网 来源: 中国认证认可信息网 本文现已有点击 次
总则
1 目的
本规范提出了计量器具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的计量法制管理要求和计量技术要求,提供了定型鉴定的通用实验项目、实验要求和实验方法,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技术鉴定机构进行型式批准和定型鉴定提供技术依据,以利于制造和进口的计量器具满足计量法制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定型鉴定、型式批准和样机实验,适用于进口计量器具的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同时也供定型后的计量器具进行产品质量的监督性实验时采用。
3 依据的法规
本规范的制订依据了计量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办法,采用了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参照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有关国际建议和国际文件。
二 名词术语
4 名词术语
4.1 计量器具
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以及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4.2 定型鉴定
是指技术检定机构对全国范围内首次生产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和进口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进行全面审查和考核,全面审查和考核包括对制造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和对一台或多台计量器具样机进行的全性能实验。
4.3 型式批准
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范围内首次生产的计量器具型产品和进口计量器具所作出的符合计量法制和计量要求的决定,其决定是根据有关计量法规和定型鉴定结果而作出的。
4.4 定型
是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的统称。
4.5 样机试验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属于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属于首次生产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所进行的审查、试验和确认。
4.6 标准条件
为性能试验或保证计量结果能有效的相互比对而规定的计量仪器的使用条件。
4.7 额定操作条件
给出被计量的量和影响量的范围以及其他重要要求的使用条件,以使计量仪器的计量特性处于规定的极限内。
4.8 极限条件
计量仪器在额定操作条件下工作时,其计量特性没有损坏、没有降低所能承受的极端条件。
三 办理定型或样机试验的程序
5 申请新产品定型或样机试验的程序
5.1 申请单位首先向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
5.2 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起15日之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属于全国范围内首次生产的新产品,委托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鉴定机构作定型鉴定;属于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申请单位首次生产的新产品,委托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鉴定机构作样机试验。
5.3 技术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申请单位向技术鉴定机构提交技术文件核试验样机。
5.4 技术鉴定机构进行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
5.5 定型鉴定合格的,技术鉴定机构向委托鉴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送定型结果通知书、计量器具定型注册表和定型鉴定大纲;样机试验合格的,由技术鉴定机构向委托试验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送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
5.6 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报告结果和有关的计量法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属定型鉴定的,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并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属样机试验的,颁发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5.7 经型式批准后,需申请全国通用型式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将型式批准证书影印件、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计量器具定型注册表、定型鉴定大纲以及计量器具外形照片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同意的,在全国予以公布。
6 申请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的程序
6.1 外商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
6.2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初审通过后委托已授权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定型鉴定。
6.3 外商向接受委托的技术鉴定机构提供技术资料和试验样机。
6.4 由技术鉴定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由技术鉴定机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递交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计量器具定型注册表、定型鉴定大纲以及计量器具外形照片。
6.5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外商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并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在全国予以公布。
四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技术文件和试验样机
7 申请新产品定型或样机试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和试验样机
7.1 提交的技术文件
a 设计任务书;
b 总装图、主要零部件图和电路图;
c 可靠性设计和预测;
d 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e 研制单位所做的测试报告;
f 技术总结;
g 使用说明书。
申请样机试验的,第a,c两项可以不提供。
以上内容可以分别提供,也可以几项合并提供。
7.2 提供的试验样机的数量和方式
凡申请单一新产品的,一般产品应提供三台样机;大型或高精密产品可提供二台或一台样机。样机提供方式应由申请单位自行送样。对送样有困难的大型或高精密产品,可由技术鉴定机构派技术人员到生产或使用安装现场进行试验。
凡申请系列新产品的,每系列产品中抽取三分之一有代表性的规格产品进行试验,每种规格提供三台样机;大型或高精密系列新产品,可抽取二种或一种有代表性的规格产品,每种规格可提供二台或一台样机。系列新产品的试验规格的选择,应由技术鉴定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确认哪几种规格具有代表性,然后由申请单位送样或到现场进行试验。
8 申请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时外商应提交技术文件和试验样机
8.1 提交的技术文件
a 设计说明书
b 总装图、主要零部件图和电路图;
c 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d 生产单位所做的测试报告;
e 可靠性技术指标和实验方法;
f 使用说明;
以上内容可以分别提供,也可以几项合并提供。
8.2 试验样机提供数量和方式与7.2款相同。
9 进行定型后的产品质量监督实验时被检单位应提交的技术文件和试验样机
9.1 提交的技术文件
a 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
b 产品技术说明;
c 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d 使用说明书。
9.2 样机提供的数量和方式
提供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要求决定,一般情况下每种规格可抽样三台。
提供方式应采取随机抽样,由技术鉴定机构签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