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级案例分析:
第一题:
1、某公式2012年研制了一款新型计量器具,经查询该计量器具列入(型式目录)之中,为了验证该型计量器具是否满足型式大纲等国家技术规范要求,2012年5月该公式委托省级计量检定机构对该款计量器具的全部计量性能预备试验,试验结果表明,其各项技术指标满足设计指标和型式大纲的要求。2、为检验市场对该产品的接受程度,2012年6月,该公司销售部门与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一个月内销售了500台。3、2012年7月该公司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提出了型式批准申请,并向其委托的技术机构提供了3台样机和以下材料:(1)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用户使用情况证明;。。。。
该公司违反了那些计量法律法规?所提供的资料哪些是必须的?还缺少那些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
该公司生产的新型计量器具并未经过型式批准,就投入生产并销售,是不对的。
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照片;
(二)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三)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四)使用说明书;
(五)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