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10-2 14:19 编辑
规某人这种比喻,纯粹就是对计量器具合格判定的曲解。众所周知,检定与校准的合格判据是不同的,前者的合格判据是法律法规(检定规程)所规定的,经检定合格的就能用,不合格的就禁止使用,这是计量法的规定,《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而后者的合格判据则是测量设备使用场合对所使用的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不同的场使用合有不同的要求,没有强制性的统一规定,属于一种纯市场行为。经检定合格不满足使用要求,或经检定不合格仍满足使用要求的,本就不应该以检定的方式溯源,而应该以校准的方式溯源,取回后自己做“计量确认”进行合格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 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以及《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一)、(二)、(三)、(五)款之规定。 千万不要被某人将法治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治计量“校准”混为一谈给忽悠误导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