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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实施的南京计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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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敲打打 发表于 2014-4-17 19: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条 计量校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以代表处、办事处或者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法人组织的名义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是否可理解为获得认资质的可实验室只能在本地从事计量校准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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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yuanlin 发表于 2014-4-17 20: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市场变得灵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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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uanbin 发表于 2014-4-17 21:5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个地方情况不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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