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cpwon 于 2014-5-29 14:11 编辑
好吧,我是广东的。这个问题的提出,主要是由于广东免征计量检定费后,广东同行将会普遍遭遇的困境,希望大家一起商讨对策。
广东同行都知道,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计量检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6〕427号),对出租车计价器、加油机、以贸易结算为目的的非自动衡器及医用计量器具这四类计量器具实施现场检定,不得收取差旅费等除检定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这个规定,显然是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中的“对上述四类计量器具实施现场检定,不得收取差旅费等除检定费以外的任何费用”而相应作出的。
最近,按照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04〕89号),检定费属于全额免征范围。那么也就是说:对上述四类计量器具实施现场检定,实际上就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实施现场检定,需要额外增加一些费用支出。尤其是电子汽车衡(非自动衡器)检定需要使用至少50%称量的砝码,部分检定机构购置了大型检衡车,而另一部分没有条件的则多数是向其他机构租借大型检衡车,但无论是何种情况都会涉及到检定人员的差旅费和检定设备运输费。
按照现行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它支出的有关费用(双方可签定相关协议)。”在收费标准上也明确指出“搬运费另计”。
这就是一个非常明显的“政策打架”而导致基层执行无所适从的现象。
其实,作为粤价函〔2006〕427号的“根据”,即发改价格〔2004〕1687号已经是废止文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宣布自2009年3月1日起,发改价格〔2004〕1687号文件废止。新文件对上述四类计量器具也没有了“不得收取差旅费等除检定费以外的任何费用”的规定。
因此,我认为,无论是从现实角度出发还是从政策根据出发,对上述四类计量器具“不得收取差旅费等除检定费以外的任何费用”的规定可以取消废止了。
我知道政策出台的宗旨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然而不能把这个沉重的负担转移到我们检定机构的瘦弱肩膀之上。检定还是不检定,这是一个问题。既然我们多数检定机构目前还没有具备这种承受能力,那么必然就会导致大家都不想要看到的结果,就是把我们无法继续承受的项目申报封存或撤消,而减轻企业负担就会成为画饼充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