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定是法律层面的计量活动,计量法已经有了具体规定。校准则有两个层面,一个如3楼所说“跟饿了要吃饭一样”是企业为了“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责,自发进行的量值溯源行为”,另一种是为了“吃饭”对社会开展的具有经营性的“销售”和“有偿服务”行为。法律对于每个人何时吃饭,吃什么饭并不规定,但对于“卖饭”的行为是要规定的。
企业的内部校准是其自主的行为,法律不一定要具体规定,但向社会通过校准服务,法律还是规定了的。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使用的计量标准就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接受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计量标准考核在计量法中做了明确规定;对社会开展开展校准服务的机构应该是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而有关计量授权的规定也是有计量法的部门法规《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授权机构的考核和管理也有技术法规JJF1069做出了明确规定。严格来说CNAS认可是自愿行为,不属于法律层面的强制,CNAS认可是第三方公正机构站在顾客和商家之外的公平立场上对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的认可,并不是开展校准商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认可,法律上的认可仍然是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考核和最终实现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
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的规定,企业的校准有四个途径:1内部校准;2送授权机构校准;3送CNAS认可的技术机构校准;4送任何声称有能力校准的机构校准。四种校准都是可以选择的,其中只有选择2是受计量法保护的。另外三种中最容易被顾客接受的是3,最不容易被顾客接受的是4,根据顾客是关注焦点的原则,在不能选择2时应尽可能选择3。但3和4都是企业自己的选择,虽然都在《计量法》覆盖之外,但都受《合同法》的保护,供需双方应分别承担合同法规定的相关责任。选择1就不用说了,选择是企业的自主权,操作又是企业内的行为,责任理所当然由企业全部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