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F1069的9.3.5条对“证书报告签发人员的考核”做出了规定:
9.3.5.1机构申请考核的证书报告签发人员应是由机构明确其职权,对其签发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具有最终技术审查职责,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结果和证书、报告具有否决权的人员。
9.3.5.2考核组长应在硬件组的配合下,对照“D2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对所有负责签发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的人员通过面谈和查阅相关记录等方式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其是否熟悉本考核规范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要求,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是否满足要求。确认其是否具有所承担的签发证书报告职责的能力,并填写“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表”(见附录D)。
前一条是“证书报告签发人”的定义,后一条讲述了证书报告签发人的考核方法,其中附录D2的考核记录是必填的,非常重要。打开附录D2可以看到“考核情况记录”中的要给出“是”或“否”判定的六个条件,这六个条件强调了“证书报告签发人”的能力和资质,但没有一条强制规定其必须持有“检定员证”,因此,“证书报告签发人”是否有检定员证并不是必须的和强制的,关键是要满足这六个条件即可判定其胜任“证书报告签发人”,就应该给予通过考核。这六个条件抄录如下:
1.具有相应的职责和权利,对证书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2.与检定、校准和检测技术接触紧密,掌握本机构开展项目范围
3.熟悉有关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规程、规范、方法及标准
4.有能力对所签发的证书报告的结果及不确定度进行评定
5.了解有关测量设备检定或校准的规定,掌握其检定或校准状态
6.十分熟悉记录、证书报告及其核查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