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史锦顺 于 2014-12-7 11:4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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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讨论,谈自己的观点,对还是错,由自己负责;但绝不允许以自己的猜测,胡乱给别人扣帽子。我一向主张,在合格性判别中,1/3这个值过大,不是什么原则,而是计量标准(或仪器)水平不高时代的无奈之举。参考国际惯例,我主张此比例不能大于1/4.而且一定是半宽之比。规矩湾先生不听劝告,一口咬定u/T即半宽比全宽是1/3,还说满足于此,可以忽略不确定度的影响,这是根本性的错误。允许U比T(全宽)为1/3,就是上下U占规格限的2/3,即66%。说66%可以忽略,不是错话吗?说不大于1/3,就等于说小于等于1/3,就是说等于1/3也是可以的,我以等于1/3说事,有什么不可以?小于1/3有无限多个值,我怎么说是多少?况且,任何反驳都是举证最有力的数据,我如果说1/100,还有意义吗?你还提醒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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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说:“我记得史老师甚至赞成过取比值1的……”
史锦顺在此声明:规矩湾这是栽赃,这是诬陷!史锦顺从来没说过合格性判别的系数可以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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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接着说:“例如零售大米称重只允许负偏差20g,T=20g,史老师甚至同意选择示值允差20g的秤称量,此时的U≈20g,U/T=1>1/3,这就是违背1/3原则的测量方案。如果按半宽比半宽这个例子U/T=1>>1/6,更是严重违背了史老师楼上所忠言相告的原则了。”
原来规矩湾把零售大米对秤的要求,与合格性判别时对标准(或高档仪器)的要求混为一谈了。就是说,讨论许久,规矩湾先生还是弄不明白,零售大米的称重与对袋装大米(已有标称值与允差要求,决算按标称值付款)重量合格性的检查是两回事。对袋装大米的检查,是合格性判别。买袋装大米,通常按袋上的标称值付款,这样,有两个差值:标称值与测得值之差、测得值与实际值之差。要求实际值与标称值之差(允差规格),而检查时知道的是测得值与标称值之差,要用测得值代表实际值,条件是秤的误差要足够小,就是要小到合格性判别的1/3(秤的误差范围/袋装大米的允差)。
零售大米,以秤的测得值为决算值,因此,实际值与决算值之差由秤的误差决定。要求大米实际值少于决算值的量,不得超过20克,用最大允许误差为20克的秤来量,可以保证这一点,为什么不可以?这不是检验,用不上什么1/3“原则”。这里不是合格性判别!
买卖袋装大米时,如果买卖双方愿意,可以当场用秤来称大米的重量,那就抛开了标称值,而直接按秤的示值(去皮后)决算,这就不再有标称值与测得值的差值,仅仅存在秤的测量误差,那就变成测量(认知量值),而不是检验了。用误差范围为20克的秤就可以了。如果按袋装大米的标称值决算,就是检验(计量)的问题,就要求秤的误差范围小于20克的三分之一。还不明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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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分不清测量与计量,还要把我对零售大米的解说用在合格性判别上,真是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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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
按《CNAS-GL27》,合格性判别必须划分五个区,只有在合格区的数据,才算合格。这都是指不满足1/3原则时对被测量控制限压缩两个“不确定区”又称“安全区”的原因,当满足1/3原则时(再次提请注意不是1/3,而是不得大于1/3的满足被测量风险控制的一个比值),不确定度相对于被测量控制限忽略不计,不必设定“不确定区”,不必考虑“安全裕度”。
这是错话。
要知道,计量的资格是计量本身的误差范围与被检对象的误差范围之比的q值不大于1/3.如果q大于1/3,根本就没有计量的资格,还谈什么五个区的划分?话说到这里,不能回避一项计量规范《JJF1094-2002 仪器特性评定》的问题。为人第一要诚实,第二要讲逻辑。如果我只讲你规矩湾的错误,而不提有同样错误的国家计量规范,那就不配是学者,而是势利小人了。
需说明,发现《JJF1094》的合格性判别有问题,是最近几天的事。同许多人一样,我也是盲从于这个国家计量规范。做为中国人,相信、服从国家计量规范是应该的;但其根本前提是规范是正确的,是有利于实际工作的。如果规范有错误,不利于实际工作,再相信规范,就是迷信、就是盲从。这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对人民负责的根本宗旨。
我的下一篇文章,将是关于合格性判别的论述。基本思路是q为1/3,是入门条件,不满足入门条件,就没资格判别合格性。具备计量资格之后,还要分五个区,而只有在合格区(规格减裕度)才能判为合格。说满足1/3就可以忽略,就不设安全裕度,就不必分五个区,是错话。正是这时才有必要分五个区,或设立安全裕度。如果q大于1/3,就没有计量的资格,即没有资格判别合格性。分区也就没必要了。(分区可以避免把不合格判为合格;但避免不了“应该判为合格的却不能判为合格”。后者也是误判。误判太多,没有计量资格。)
估计你不会同意。你说你的;我还是说我的。你说什么,由你;只是希望你不要曲解别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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