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看法是:
校准是企事业单位测量工作的需要而自主选择的一种测量结果量值溯源的方法,校准活动是一种市场行为,因此应该区分内部校准还是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两种校准活动的差异而分别加以规范。
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校准只需要确保所使用的校准工具(以下统称为测量设备)可以溯源到法定检定机构即可,建标与否属于企事业单位的自愿。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的技术机构可以是法定技术机构或授权技术机构,也可以是非授权的民营技术机构。
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的技术机构开展校准服务不应该受地域的限制,也不应设置政府授权与否的门槛,完全由供需双方的经济合同确立双方的法律关系。
但因为该技术机构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为确保其校准能力满足量值溯源性需要,其使用的测量设备必须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标,并接受政府计量主管部门组织的计量标准考核,且应该具有开展该项校准服务的注册计量师。计量标准考核没有通过或没有规定数量注册计量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开展校准服务的营业执照。这应该是向社会开展校准服务必备条件的底线,其它有关对检定机构的条件要求,对于校准机构而言均应该全面放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