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两条鱼 于 2017-3-27 12:32 编辑
翻开JJG528(很遗憾,目前我上网只下载到2004版),7.2.3.1首次检定包括了“外观及功能”,根据7.2.3.2 a)外观及功能应符合6.1.1-6.1.5的规定,其中6.1.1,测速仪应有铭牌,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及编号,并应标有计量器具制造许可标志及其编号。
我也看了记者采访省计量院的领导,他说他们只对计量性能负责,他在偷换概念,请注意,外观检查中明确说明:“应标有计量器具制造许可标志及其编号”,所以他们省院至少存在“未按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或”涉嫌伪造计量检定数据(外观数据)"的违法行为,这两种之一,才能导致他们给交警队出了合格的检定证书。
当然目前出现这种状况是由于政事不分造成的,由于计量院是质监局的下属事业单位,政事不分,这个黑锅当然交给当地质监局(行管部门)来背了。
如果以后把计量检定机构彻底放开,推向市场了,那由政府购买服务,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不要总赖到政府职能部门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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