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牛凤岐 于 2017-4-8 01:01 编辑
关于超声功率计检定的知识和信息
据我理解,从实际出发,将检定规程中的功率测量点1,3,5,7改为2,4,6,8对检定结果不会有任何影响。但有些相关情况应该了解:
(1)对于超声诊断和监护设备,关系临床安全性的声输出参数,一个是空间峰值时间平均声强,涉及组织温升,另一个是负峰值声压,涉及声空化。但空间峰值时间平均声强是在声场中利用标准水听器测得声压及其分布后计算出来的,计量部门所用的毫瓦级超声功率计只能测量A超和胎儿心率仪的时间平均输出功率,然后算出空间平均时间平均声强,对B超、彩超等声束扫描设备无能为力;
(2)按照已经实行多年的医用超声诊断、监护设备安全标准,对于声束扫描设备,规定测量的是1平方厘米方区的输出功率,用于计算热指数;
(3)B超检定规程中规定的每平方厘米10毫瓦的限制,根本没有出处;
(4)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在用超声诊断设备,只检测其性能指标,不检测声输出特性;
(5)按照检定规程JJG665-2004中规定,检定毫瓦级超声功率计需利用毫瓦级标准超声源,而且还制定过关于它的检定规程JJG868—1994,但全国声学计量技术委员会自己都不用,而且国际上没有“标准超声源”这一概念,而称其为查验源(checksource),不属于计量器具,而只是检定操作的辅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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