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使用道具 举报
路云 发表于 2018-3-10 10:34 如果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与法定计量要求(检定规程规定的计量要求)一致,那么以检定方式溯源时,是 ...
如果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与法定计量要求(检定规程规定的计量要求)一致,那么以检定方式溯源时,是无需再进行计量确认的,检定结论(即符合性判定)就是计量确认的结果,与强不强检没有任何关系。
如果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与法定计量要求不一致(尤其是低于法定要求时,如果要以检定方式溯源,则应先进行降级处理),则应以校准方式溯源。
如果承检机构出具的是《校准证书》(通常检定不合格时,承检机构有可能不是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而是出具《校准证书》),由于没有符合性判定结论,那么取回后必须经计量确认,判定其是否符合预期的使用要求。
检定证书格式都比较固定,有些证书没有列出检定时的数据,只把最终结论写了出来,反而对于我这边计量确认会产生一些麻烦,我这边确认的时候没有数据做支持,也是最终反倒计量确认的位置比较尴尬了。
《检定证书》不给出检定结果,这是承检机构偷懒不作为,完全可以要求他们在证书中给出。
计量确认主要是针对计量技术指标进行计量确认,那些定性的指标应该不属于计量确认的范畴。
winterdjp 发表于 2018-3-10 19:55 检定也是必须给出数据的,如果没有,可以给检定机构要一下,毕竟作为企业质量管理,是要拿数据作参考的。对 ...
hyfyy 发表于 2018-3-10 21:19 不是所有的检定规程都要求出具检定数据,并且很多规程只要求写出最大误差。使用单位计量确认时需要对经常 ...
hyfyy 发表于 2018-3-10 01:19 不是所有的检定规程都要求出具检定数据,并且很多规程只要求写出最大误差。使用单位计量确认时需要对经常 ...
最大误差也就是检定结果,也属于检定数据。估计楼主所说的没有检定数据,可能是连检定结果都没有,只有合格与否的结论。
laohu110 发表于 2018-3-9 15:00 检定有结论合格与否,这个时候确认的需要前置一下,即配置的计量器具是否合理合适满足要求。 校准的看数据 ...
qq342110258 发表于 2018-3-12 11:14 计量标准器还是要检定的,其他的可以内校及出校准报告和测试报告。
yangdongat 发表于 2018-3-16 16:49 暂时还没有标准器具,现在都是走的外校,其实这也提出另一个问题了,如果标准器没有对应的检规应该怎么做 ...
yangdongat 发表于 2018-3-15 20:39 我们平时常见的传感器之类的仪表,很多出厂时的精度都很高,在我们平时生产的过程中由于环境等的 ...
您所说的情况,传感器使用一段时间后,计量性能下降,达不到原有的准确度等级,但仍满足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以检定方式溯源,则应先将传感器进行降级处理,做好确认记录,更改标识(主要是准确度等级)。这样便可以降级后的准确度等级送检定。如果不进行降级处理,检定后有可能不合格,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此时只能禁用,否则继续使用则不符合计量法的规定。如果你认为仍满足使用要求,需要继续使用,则应以校准方式溯源,承检机构不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而是出具《校准证书》,不给出符合性判定结论,自己取回后进行计量确认,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张贴“计量确认合格”标识,不满足要求的帖“禁用”标识。
总而言之,如果你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就是检定规程规定的计量要求,那么你就可以以检定方式溯源,无需再进行计量确认。如果你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与检定规程不一致,那么就以校准方式溯源,取回后自己做计量确认。
qq342110258 发表于 2018-3-16 12:26 放心,只要是标准器。都有检定规程的。我们的缺口标准器都是送英国皇家认证中心的检定的。价格有点奢侈吧 ...
标准器也未必都有检定规程,如:测长仪就将原检定规程JJG55-1984《测长仪检定规程》换版为JJF1189-2008《测长仪校准规范》。
路云 发表于 2018-3-17 12:33 标准器也未必都有检定规程,如:测长仪就将原检定规程JJG55-1984《测长仪检定规程》换版为JJF1189-2008 ...
qq342110258 发表于 2018-3-16 17:50 朋友,你说道测长仪中科院也检不到。因为我们用的马尔的812测长仪。分辨率比中科院的还要高。都是叫德国 ...
这是另一码事儿,精度高低与是否有检定规程不搭界。不是说所有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都需要你那么高的精度,中科院也并非计量技术机构,他只是一家科研院所,并不一定对外开展检定/校准技术服务,没准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可能有能力校准呢。
大家千万别被19楼某人的这段说辞给忽悠了,GB/T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通篇没有一处扯到了“强制检定”,而是此人一贯玩弄的节外生枝、画蛇添足、偷梁换柱之伎俩,以达偷换概念、正经歪念之目的。只要一逮住机会,就会出来忽悠新量友。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来确定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只允许“强检器具”这么做,非强检器具照样可以依据法规的要求来确定其计量特性(如:准确度等级、最大允差、示值重复性、稳定性、灵敏度、漂移等计量技术指标)。也没有任何一部法规规定了“非强制检定”等同于“校准”一说。
20楼量友说得非常正确,检定就是法制计量。众所周知,检定过程包括“验证”,必须作出合格与否的符合性判定结论。无论是强检还是非强检,其验证的依据都是计量技术法规——检定规程。《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及其相关配套法规,都明确规定了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继续使用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测量过程对所使用的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要求,不是结合法律法规(检定规程)的规定确定的(即测量设备的选型依据),那么就不要走法制计量以“检定”方式溯源,完全可以走市场行为的“校准”。但如果执意要以检定方式溯源,那就必须按照法制计量的游戏规则来办。在法制计量的范畴里,没有什么“经检定合格,不满足使用要求而禁止使用”,或“经检定不合格,仍满足使用要求而继续使用”的说法,前者属于测量设备的选型不当,后者必须先进行降级处理,然后在再按低准确度等级进行符合性判定,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出具《检定证书》(而不是依据《检定结果通知书》来确认可继续使用)。校准则无需先进行降级处理,完全可以自己做计量确认,判定其是否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
除了专用测试设备以外,生产现场所使用的通用测量设备,几乎百分之百是依据测量过程的最严测量要求,导出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然后再结合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规定的计量特性要求,确定所要配置的测量设备的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即测量设备的选型)。这最后一步难道不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的吗?跟强不强检有什么关系?这种情况下,满足计量技术法规的法定要求,就是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这难道有错吗?这时的“计量确认”与“检定”有什么不同吗?经检定合格会出现不满足使用要求吗?“不满足检定规程的测量设备就一定也不满足某些特定产品检验和工艺监控的计量要求吗?”这不是废话吗,如果是“检定”不合格,即使满足使用要求也不能用,这就是法制计量的强制性,也是计量法的规定。要想继续使用,只有通过“校准”方式溯源,自己做“计量确认”。此人是不是想说:检定不合格的千分尺,但满足游标卡尺测量过程的要求;检定不合格的分析天平,但满足称白菜的要求啊?上一个周期怎么不在使用游标卡尺的场合使用这把千分尺呀?上一个周期怎么不用这台分析天平称白菜呀?测量过程都已经发生了变更,也拿出了说事,简直无聊透顶。一个将法制计量与非法制计量混为一谈的人,还好意思在这里忽悠,计量人的脸都被此人丢尽了。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闽公网安备35020602000072号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
GMT+8, 2026-1-3 11:30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