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的定型鉴定或型式评价参见后续的法律法规
1、1987年7月10日公布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2、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简称2005年145号文,其中对此有前段说明。
(2005年10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145号)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项目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按现有规定执行。专用计量器具目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量机构拟定,报我局审核后另行公布。医用超声源、医用激光源、医用辐射源的管理按“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8]49号)执行。
自即日起,未列入本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应当从计量器具的管理以及时间轴进行考量和分析,单单以1986年的计量法进行衡量是不全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