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计量法第十二条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第十五条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显然,现行计量法已经取消了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制度,保留了“型式批准”(包括批准前的型式评价),要求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具有“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要求必须对制造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但是,此处具有的“检定仪器设备”,本质上是具有对生产的“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的仪器设备,并非“计量标准”的概念,同时国家也并没有规定对用于所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的计量器具由谁检定,怎么检定,要不要建立计量标准,计量标准要不要考核。你们“采购计量标准器”是你们的权力,“送检合格”是应该的。但“按国家检定规程开展出厂检定”,因为使用了术语“检定”,不进行标准考核是不行的。前面说到,其实你们的“检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检定,而是产品检验,或产品出厂检验,这是质量法对所有企业共同的要求。你们如果改为“按国家检定规程开展出厂检验”,一字之差,那就是合理合法的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