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8-7 17:59 编辑
我不是跟您说得很清楚了吗,JJF1059.1是专门谈不确定度的,“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自然定义用“实验标准偏差”表征。 “极差”、“相对极差”、“实验标准偏差”都可以表征“重复性”,当需要以“不确定度”的形式表征时,必须将其转换为“实验标准偏差”。 请问这句话有什么问题吗?那您告诉我,这么多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中的“示值重复性”,哪一个是除以了极差系数的?这难道是我随意定义的吗?难道这么多规程规范起草人、审核专家都不知道?他们的观点与JJF1059.1有没有出入?您不能以偏概全拿着JJF1059.1这一部不确定度的规范要求,来要求所有的“重复性”都必须强制使用“实验标准偏差”来表征吧。即便是现在新发布的,或将来要发布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仍然在高频的使用“重复性”这一被测参量,这应该作何解释?您又是根据题目中的哪一句话,断定“测量重复性”就一定不是“极差”呢?如果多次测量过程是按照大多数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所说的检测“重复性”参量的方法,那这个“测量重复性”完全有理由认为可能就是“极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