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玩意”的确什么也不懂,其信口开河的瞎讲一气也就不足为怪了。
在JJF1140中,仅是针对了原河北峰峰生产的直角尺检查仪(Ⅰ型),和齐齐哈尔生产的直角尺检查仪(Ⅱ型)。前者属抗震救灾产品(老物件),其附件有一个200mm的标准直角尺,该标准直角尺工作面为上下、左右都断开的若干个很小的平面,其平面度及垂直度根本无法检测,所以出厂给出的技术指标为(1+H/200)μm,应属不靠谱也无法检测的指标,那个年代,为了支援抗震救灾,加之也确实没有更好的同类产品,所以该直角尺检查仪销售的普及面相对比较广(实属淘汰之列的产品)。后者齐齐哈尔生产的直角尺检查仪(Ⅱ型),其上下传动装置是链条结构的,表面看能够实现连续测量,也可以实现翻转180°的自校法,实则链条传动结构原理稳定性很差,指示表为扭簧表,所以整体仪器的准确度不是多么理想。
现在市场上应用比较广的是仿制德国的气浮推动+传动的直角尺检查仪,该仪器主要有青岛与河南某厂生产。其测量原理是基于翻转180°的自校法。也就是JJG7-2004规程中6.3.7.3提及的仲裁检定方法(原理见规程中图19),该仲裁检定方法在61-59《直角尺试行检定规程》,以及JJG61-1980《直角尺规程》中都曾明确阐述过,且计量老前辈们对此测量原理进行了严格的数学推导和分析,也曾做了大量的科学实验,应属比较科学、可行、准确的仲裁检定方法,这些,已经被数十年的量传工作开展所证实。所以该仪器从结构原理,到气浮技术,包括指示器的选择都是比较不错的(青岛某企业选择了1~0.01 μm的德国马尔电感测微仪)。那么为什么该仪器没有被写入JJF1140中呢?主要原因就是该类仪器没有被写入JB/T10015-2010《直角尺检查仪》标准,究其原因简单提示一下,与企业缴纳赞助费相关,更深层次的原因,大家去悟也就是了。
长度室量友谈及的“直角尺检查仪也有准确度高低之分”的观点是正确的,其给出的(0.4+H/300)μm的技术指标应该是河南生产的直角尺检查仪(测量原理为基于翻转180°的自校法),现在我们使用的是测量上限至1000mm的,其测量结果经参与国际比对,是被许多国家同行们所认可的(曾获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