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lijun123456 于 2019-11-25 17:45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条 省、市、县(市、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本部门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本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依法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方可用于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中国计量法里面说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标准,这个有点自愿的意味。
但施行细则里面说到,须建立标准,这个须是必须还是建议的意思?
广东施行的直接说应当建标,才可以计量校准工作
如果计量监督局过来查询,我们肯定不符合,因为没有建立标准,但是我不知道能不能用中国计量法顶上去,中国计量法上面都写的是需要,可以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