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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nkai 发表于 2020-4-2 12:37 你是一般企业还是第三方校准机构?你这个项目有没有通过CNAS认可?你如果是一般企业,按检定规程开展的项目 ...
ljmwdd 发表于 2020-4-2 14:18 如果是一般企业,内部建标,通过主管部门考核,能对外检测吗?
moonkai 发表于 2020-4-2 14:35 一般企业,你建标的初衷是什么?建标技术报告上写的很清楚了,是开展企业内部检定或者校准。所以我觉得是 ...
企业建立了自己的最高计量标准,并通过了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就可以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非强制检定”和“校准”。如果要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强制检定”,则必须授权。如果企业又通过了CNAS的校准能力认可,则可以在认可的能力范围内,以“第三方”的身份,对外开展校准技术服务。如果没有通过CNAS的校准能力认可,擅自对外开展校准服务,那就不是“第三方”行为,仅受合同法约束。
对外开展检定(无论是“强制检定”还是“非强制检定”),都必须获得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
路云 发表于 2020-4-2 16:36 企业建立了自己的最高计量标准,并通过了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就可以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非 ...
oldfish 发表于 2020-4-29 10:16 您说的 “以第三方的身份” 和 “不是第三方的身份” 是什么意思啊? “第三方”指什么啊? 一直不太明 ...
我所说的“第三方”,意指与“第一方(企业)”和“第二方(企业的客户)”没有利益关系的,为社会提供公正检测/校准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或检定/校准机构。通常大家公认的“第三方”有以下几类:
1、通过了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其能力范围内的检验检测项目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政府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授权向社会)开展的检定/校准技术服务
3、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检测或校准实验室,在其认可的能力范围内向社会所提供的检测/校准技术服务
如果某机构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CMA资质认定亦同),但出具的证书/报告没有加盖CNAS认可标识,也没有认可状态声明。通常不认为此举为“第三方”行为,只能认为是送检单位(委托人)与承检机构(受委托人)之间的一、二方互认行为,仅受合同法约束。出具的数据不具有公正性和法律效力。
CNAS组织有没有法律地位呀?它的认可行为属于非法的吗?国家哪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CNAS不具有法律地位呀?不要脸的恰恰是像17楼这位不学无术的混子。这张“铭牌”怎么啦?全世界都认,你算老几呀?除了你与规某人这一对混迹于计量界的无赖不承认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校准机构是“第三方”校准机构外,还有谁不认可呀?到底是全世界的人在耍流氓还是你在这里厚颜无耻呀?即个别省份出台的所谓计量校准管理条例,可以说是超越国家顶层法律,强行干预校准市场,为公平竞争人为设障。其真实意图就是吃着碗里的瞧着锅里的,生怕自己碗里的蛋糕被别人吃了,滥用政府手中的权力行使地方保护主义。国家都没有限制,你地方政府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哪条哪款强行限制呀?
杰出青年 发表于 2020-4-30 10:05 你又在乱说。通过了cnas就是第三方了?就可以对外出证书了?你这都是哪里来的道理。我通过cnas的内部实验 ...
自己翻开准则逐字逐句看看清楚,检测实验室的“内部校准”项目,其性质到底是通过了CNAS的“认可”,还是通过了CNAS的“确认”,不要看到鹿就说是马。
路云 发表于 2020-4-30 15:36 自己翻开准则逐字逐句看看清楚,检测实验室的“内部校准”项目,其性质到底是通过了CNAS的“认可”,还是 ...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4-30 16:22 骂人大神, 晒出的图片非常好 。 但是不知道 这几个大字 不认识吗? 统一授权实施 校准实验室认可制度 ,
看看清楚,你到底是说“法律地位”还是说“资质”。我什么时候说了通过CNAS能力认可是“资质”啦?不要在这里鱼目混珠。地方出台的“土政策”用不着我去告,去年年底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9]245号)就已经开始着手整顿了,你也没几天好嘚瑟的。事实上通过了CNAS认可的校准机构在浙江、广东两地开展业务的多得很,也没见谁受到处罚呀。
杰出青年 发表于 2020-4-30 17:00 驴头不对马嘴的回复。你自己搞搞清楚!cnas只是对你实验室能力的认可,而第三方的身份不是由cnas赋予的, ...
能力认可不是能力的证明是什么?哪个文件里规定了“只能是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才能叫“第三方”呀?除了我16楼第1、2项所说的法定授权的机构外,你所谓的“第三方”机构拿什么来证明你具有向社会开展检测/校准的能力呀?谁规定了通过CNAS能力认可的机构不能以“第三方”的身份,在认可的能力范围内,向社会开展检测/校准技术服务啊?又有哪家被服务单位不认可这是“第三方”行为啊?你自己单位和你的客户,共同认可选择了除我16楼说的那三类机构外的哪一家机构为你提供检测/校准技术服务啊?其选择的理由和证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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