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高铁建设工程中,中铁某局一项目部标段,来了一位监理试验室主任。到场的第一天,下至个管辖区内试验室检查。在检查中,该监理主任,发现有很多设备是出具的校准证书,检查校准单位的资质无问题,属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cnas资质,校准参数中无超出范围现象。于是该主任拿出了中铁工程试验检测协会编《工程试验仪器设备校验方法》2012版,翻至附录一对照着,如下每一样设备:
电子引伸计、水泥净浆搅拌机、水泥胶砂搅拌机、水泥胶砂振实台、电动抗折试验机KZY300型、水泥标准稠度及凝结时间测定仪、全自动比表面积测定仪、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比长仪BC-300型、比长仪ISOBY-160型、水泥胶砂试模40×40×160mm、砼碳化深度测定仪、放大镜20倍、动态变形模量测定仪(Evd)、锚杆拉拔仪SH-50型、比重瓶50ml、100ml、甲种比重计TM-85型、乙种比重计TM-85型、测力环、火焰光度计、箱式电阻炉、干湿温度计、实验室数显台式PH计、李氏比重瓶、婆梅比重计、分光光度计、塞尺0.02-1.00mm等等这些设备,统统要求出检定,要不然他不认。于是试验室主任联系校准单位,要求修改为检定证书。此事未果……
我想请问各位计量界的同事、大神,如果是你们遇上这种情况,该如何应对?
1、如果你是该计量单位的校准人员,你怎么处理此事?
2、如果你是该试验室主任,你怎么处理此事?怎么去给监理主任解释这个事情?(前提不能非法方式解决)
3、你觉得这位监理主任的说法、做法正确吗?
4、个人想求教问题:1)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工地试验室的设备是不是只属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2)国家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令第二条: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这个怎么理解?案例中这种情况适不适用?
3)结合2)问,对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且在中国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溯源方式,是不是只要送检方和检定单位协商一致,其他人不得进行干涉(如该监理主任)?
4)是不是列入中国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的工作计量器具都必须依法进行溯源(用于教学用的这类似情况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