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长度室 于 2021-7-18 09:38 编辑
您好,请教个问题。对于稳定性考核,原考核规范上对于实物量具检非实物量具的情况,可不进行稳定性考核。现行考核规范去掉了这样的说法,都需做稳定性考核,给出了5种方法,其中有一种是用标准器的稳定性考核结果进行考核,将每年溯源结果列于履历书里那一栏里。好多企业不具备合适的核查标准,也没有准确度更高一级的标准器,对于新建标的,像这种情况如何考核算好?有的是没办法,找了个被测器具里性能相对好些的被测器具做稳定性考核,但它的稳定性毕竟不如标准器,这样的考核数据变化不大还勉强可以,但变化大了也不能说明是标准器的稳定性不行。要是按溯源结果考核,新建标的通常就一次溯源结果,也说明不了问题。这该如何是好?我这里最近遇到了实例,新建标,没有合适的核查标准,也无准确度高一级的标准器,但是仪器是别的公司转手来的,仪器之前几年有溯源证书(是转手来的那个公司以前使用时溯源的),这边公司接手后做稳定性考核,可否用上之前溯源结果。对于新建标要求半年不少于4次考核,是否可以用该仪器连续4年的溯源结果代替半年4次的考核?个人感觉这样考核属于长期(4年)的考核,比半年的要好,但是不知对于新建标的允不允许这样做,一个问题是不是按要求的半年四次,另一个问题是仪器的归属权有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