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chenqwq 于 2021-8-5 14:54 编辑
另一个帖子里我回复过类似问题。
几个实际存在的现象:
1. 《计量法》中只有“计量标准器具”、“县级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考核”而没有“计量标准”一说;
2. 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框图汇编》(2021年修订版)中,有的量值传递路径是“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有的是“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工作计量器具”;
3.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框图汇编》中,标准物质也列入“计量标准”或“计量标准器具”,仔细查找别的标准中应该有明文定义标准物质属于计量标准器具,此条回答楼主第4条疑问;
4. JJF1033名称为《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而非《计量标准器具考核规范》;
5. JJF1033标准表格模板中多次出现名词“计量标准器”:《计量标准履历书》“二、计量标准器、配套设备及设施登记”、《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第三页“计量标准器”。。
结论和推论:
1. 从1、2、4推论,计量法对于我们常说的“计量标准”规范用法是“计量标准器具”;而从JJF1033制定者的角度看来,“计量标准”=“计量标准器具”,框图中“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标准”等价,两者可以随意使用;
2. 以上推论结合第5条,我认为在JJF1033中,“计量标准器”才是指某一台设备(或仪器、标准物质),而楼主把标准中“计量标准器具”理解成了“计量标准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