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楼说得对,“实际测量次数就是根据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来定的”测量次数,如果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没有规定测量次数,那么就是默许测量一次。检定证书、校准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报告等给出的每个测量结果,用了多少次测量得到,这个次数才是该被测量的“实际测量次数”。测量者必须按规程、规范或检测标准规定的测量次数实施测量,决不允许测量者随意增加或减少测量次数得到测量结果。
重复“实验”的主要目的并非获得测量结果,而是为了获得该测量过程(或测量方法)的实验标准差,不确定度的A类评定需要这个实验标准差。对实际测量次数无论规定多少,对为了获得实验标准差而进行的重复实验次数,均不加限制,测量次数越多越好,一般不得少于10次,有标准考虑到受时间和经济成本的限制,放宽规定到最起码不得少于6次。只要测量过程(测量方法)不变,实验标准差就不会变。因此,如果历史上已做过重复实验得到了实验标准差,不管过了多久,后来的测量均可将其作为“预评估”结果直接拿来使用,不必再做重复实验。
另外,测量次数是指对同一个被测量实施测量的次数。你的测量结果0.2.3.4.5.6.7.8.9.10,不是同一个受检点,相当于对10个被测量进行测量,各被测量分别得到的测量结果。此时,你应该注意规范对每个受检点规定的测量次数。如果执行的规范没做规定,对每个被测量的实际测量次数都默认为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