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新建标准或标准复查应提供的材料。在总局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解读中也明确规定了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更好方便建标单位,本次修订删除原《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复印件1份”及第九条第四款“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复印件1份”,对于已经受理的计量标准考核申请材料,按照行政许可有关程序继续执行;新受理计量标准考核申请时,不再要求建标单位提供“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复印件1份”。
在JJF 1033-2022中5.1.2.2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建标单位应当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
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 份;
3)计量标准封存、注销、更换等相关申请材料(如果适用)复印件1 份。
注: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包括:持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自我声明或者《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连续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件复印件,近期开展检定或者校准工作的两套原始记录及相应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以及计量比对报告(如果适用)等。
怎样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