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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Wong2009 发表于 2024-7-25 11:40 个人愚见,校准规范后附录的不确定度评定只是提供某个参数一个评定思路方法,仅做参考。实际校准工作中,需 ...
keenlywang 发表于 2024-7-30 14:25 个人认为,评定不确定度应针对于校准过程中主要量值参数,因主要参数是完成量传的主体。且这种参数最好有其 ...
KieranYale 发表于 2024-8-2 11:42 谢谢。像G003上的要求是除了定性评价结果和功能性检查结果的“所有校准结果”应评定不确定度,但是每个人 ...
谈一点个人的看法。
1、对于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评定,我认为只需评定测量设备的主要计量技术参量即可。通常是“示值误差(或偏差)”、“校准值(或示值)”,这两者任意给出一个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即可,因为两者的不确定度是一样的。
2、JJF2019-2022的编写思维模式,我认为仍然延续着“检定”的惯性思维模式。众所周知,测量设备的主要计量特性就两个,一个是定量表征偏移程度的参量,另一个是定量表征离散程度的参量。对于“检定”来说,前者用“示值误差(或偏差)”表征,后者用“示值变动性(或重复性、均匀性、波动性等)”表征,通常不给出“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而后者对于“校准”来说,通常只需给出“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即可。因为变动性、重复性、均匀性、波动性这些离散特性的贡献,都体现在“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中了。无需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方式,来定量表征离散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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