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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度] CNAS的子分类问题,请教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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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城与勇士 发表于 2024-8-6 11:2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比如一个数字温湿度计检定规程,里面包含了温湿度计、温湿度记录仪、温湿度传感器等等好多个设备都可以参照本规程进行开展。现在情况是我们准备开展数字温湿度计和温湿度记录仪的校准,申请子项目的时候需要分开申请吗,还是直接申请一个数字温湿度计就可以开展这里面所有的设备校准。
zyq6006594 发表于 2024-8-6 11: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这个,你就知道怎么做了,CNAS-GL025:2023《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表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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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地下城与勇士 发表于 2024-8-6 15:29:14 | 显示全部楼层
zyq6006594 发表于 2024-8-6 11:56
看看这个,你就知道怎么做了,CNAS-GL025:2023《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表述指南》 ...

4.2实验室的能力只涉及规范规定的部分测量仪器时,测量仪器名称的表述需明确具体。
这是不是说如果规范内仪器都具备能力,就直接按规范名称申请,规范内的就都可以展开校准?不用再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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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地下城与勇士 发表于 2024-8-6 15: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模拟试验室需要包含的每个设备都做吗  还是只做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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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增增 发表于 2024-8-7 08:4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增增增 于 2024-8-7 09:06 编辑

我认为 要分开写,因为虽然被测量、规范等相同,但测量范围、不确定度不同。6.4有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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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ingwood 发表于 2024-8-7 14:03: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按被检对象名称分开写,可以参照CNAS-AL06-2024具体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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