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对于检定规程本来就是参照检定出校准,还是看认可的计量参数能满足就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你既然不是检定,参照出校准,那测量项目本来就没必要全项满足,只要确定量值传递的测量性能能满足就行。而且校准本来也可以超出检定规程的范围,就比如检定规程定个0~2000的范围,我标准器是0~5000并且全量程都溯源满足要求,那0~2000内我出检定,高出的3000那部分出校准没问题的,当然你CNAS认可范围也要到5000,如果只认可到2000,那高出的3000你绝对不能出。
话说回来,对于微量注射器用移液器出证,不说参数问题,我认为也是可以。你看规程3.1的术语对于移液器定义,加液器、加样枪、吸液器也算。你能确保这个微量注射器不是以上功能用的吗?我不知道你用过色谱仪器没,你可以看看色谱进样的过程,就明白了。我觉得那就是非常典型的移液过程。
题外话:在计量工作中,特别是科技发展快速的今天,很多时候计量技术规范跟不上发展的步伐,我们计量师对于一些仪器设备,不能死抠字眼,要探索仪器设备测量原理和本质。如何进行科学合理的溯源为客户解决问题,还要避免胡乱超范围出证,是职业生涯的一大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