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校准判定的回复:以JJF 1094-2002 《测量仪器特性评定》 5.3.1.4 测量仪器示值误差符合性评定的基本要求 可判为合格。
二.借助楼主的帖子,其实我也想问几个问题:
1.目前校准报告中给出的粒子浓度示值误差不超过±30%FS,这个来源于JJF 1190-2008 《尘埃粒子计数器校准规范》,这个标准是否与ISO 21501-4:2018有差异?
2.关于特殊要求:要求粒子计数器粒子浓度示值误差不大于10%,同行都是可以满足的;据了解,大多数机构对于该项目校准,其相对扩展不确定度均在10%~15%左右,在考虑校准机构本身的扩展不确定度情况下,是如何判定浓度示值误差不大于10%。为了满足这个要求,其实有想过,去找过一些可以标定的粒子计数器,再将其送至华南计量院,校准时其示值误差低于2%(从CNAS官网查询:华南计量院粒子浓度校准相对扩展不确定度:8%);那么其他公司是怎么达到这个要求的?
3.关于认可能力范围的疑问:从粒子计数器校准报告中得到:华南计量院标准件溯源时,上级标准件计量特性中写出:粒子浓度:Urel=4.5%,溯源机构为上海计量院,但是从CNAS官网查询看到的是12%。这个是什么原因?
本人刚入行的小白,很多描述不清晰或用词不当的地方,各位大佬多担待,同时也希望各位大佬帮忙解答一下这些疑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