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ikiwi的回复,我上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找到两份相关问题截图。
第一个截图与ikiwi提供的相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回复中答复医疗器械产品有效期依据的是《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这个规定我在网上找到的版本是2014年7月30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随后只是照搬《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回答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设备可不可以、应不应该检定校准的问题。
第二个截图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按照《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9年第23号)》,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人需确定产品的使用期限。
以前相关单位没有合拼,计量检定人员还可以回答以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没有相关规定搪塞过去。但现在是相关单位合并了,医疗单位再追问这个问题,会出现同一个单位检定人员与执法监督人员说法不一的问题。
ikiwi 提供的处理方法是可以参考,但不能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根本问题。
我刚收到市局同事发来的最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版,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我放在附件中。在新版文件中,第八十六条相关规定照旧。
不仅仅是在医疗器械检定方面遇到这个问题,我单位检定配镜验光设备的同事,也反应在检定中,遇到不少超过使用日期的验光机、焦度计,检定后设备性能指标合格,但执法监督人员在随后的检查时,会出现不允许眼镜店使用超过使用日期设备的事情。
在此网站提出这个问题,是希望大家集思广益,在工作中如何解决这类相关文件不协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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