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二)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取得以下理论成果:在正式出版发行的本行业刊物或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县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交1篇独立撰写但具有相当水平、未经发表的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四)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参与研发的设备获得“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
2.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二发明人,取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2项;
3.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4.参与完成制(修)订标准1项(起草人排名前3);
5.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2项本专业技术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