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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江鲸科技 发表于 2025-5-31 15:58 1033一般当地计量机构到现场评审,只能对企业内部设备的校准。不能对外!企业建1033 ,企业的非强检设备不 ...
所建立的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经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合格,取得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主要是可以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非强制检定”(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而不是“校准”。真正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开展“校准”,只需建标,没有必须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强制性规定。所建立的计量标准,只需有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即可。
路云 发表于 2025-6-2 11:44 所建立的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经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合格,取得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主要是 ...
bcho 发表于 2025-6-20 15:27 计量校准规范,如JJF 1637-2017建标,是不是相当于检定。不是普通的“校准”。 ...
JJF 1637-2017《廉金属热电偶校准规范》是被校对象的校准规范,是你所建计量标准开展校准的依据。校准就是校准,不可能相当于检定。你所建立的计量标准的主标准器是“标准铂铑10-铂热电偶”,和“标准铂电阻温度计”。建立的这套计量标准经考核合格后,即可以依据JJF 1637-2017《廉金属热电偶校准规范》对廉金属热电偶开展校准,也可以依据JJG 141-2013《工作用贵金属热电偶检定规程》对工作用贵金属热电偶开展检定。
wangls 发表于 2025-10-7 16:52 我一直纠结的就是这个问题。看了您其他的帖子,感觉建标和建标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标准证书)不是一回事 ...
目前法制计量只规定了两类计量标准器具需要经过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合格,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和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也就是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四)款所说的,就是这两类计量标准器具。相关条款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除非你的次级标准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GJB2749A第3.1条“测量标准的建立”定义是广义的。所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通过了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合格,并颁发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其所使用的次级工作计量标准没有理由不认可。只不过无需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自己单位就具备考核的能力,只是没法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已。对外只需提供你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足矣。
wangls 发表于 2025-10-7 20:02 您这么说我基本明白了,也确认了非最高计量标准不需要考核取得标准证书的情况,就是不知道外审的某些老师也 ...
您可以拿出这些顶层的法律依据给他看,如果他执意这么要求,你也可以让他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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