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结果: |
当事人未按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开展认证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穗市监规字〔2023〕1号)等减免清单中列明的可免处罚、减免责的情形。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所附《裁量基准表四:产品质量监管类(产品质量、计量、认证认可等)》中“序号1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从重裁量情节,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中积极配合并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列情形,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按照该基准表载明的一般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7702.87元;二、罚款130000元。罚没合计177702.8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