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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红的这句话不是我说的,那是CNAS条款原文,我也不需要客户提供依据,我只要他给我一个判定标准,让我的判定有来源就好,这样做您认为不合理么? 自己上1楼看看楼主的原文,哪里说了让客户提供判定标准?再去看看您13楼的回复,“只是让他给你一个依据而已”,啥依据呀?客户在“5年”选项上打钩,这就算“依据”? 我认为:对于计量我比客户清楚,所以我对校准结果负责,无特殊要求我不做判定也不给有效期;对于使用客户比我清楚,所以需要判定或者加周期就让客户给我标准,至于标准是否合理我不是使用方所以不清楚,作为第三方也没必要追根究底一定要客户给个依据。 这就对了嘛,我15楼说的不就是这个意思吗。你13楼的回复可不是这个意思哈,通篇没有提及符合性判定。 如您所说客户叫我开十年那我开了又如何呢 谁知道他是不是每隔十年用一次,每次用之前送检一下呢?您要举极端的例子,我就也极端一点来解释,现实中不可能出十年的周期。 既然如此,让客户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不就完了嘛,为什么你要去为他背这个锅?一旦出了问题,你要不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他自拍脑袋决定的“校准周期”,但是是经过你专业计量技术机构同意的。 我认为第三方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要求客户提供判定标准的依据或所要求周期的评估依据,这已经超出第三方的职责范围了; 搞搞清楚,不是第三方要求,而是客户要求第三方开出超常“复校时间间隔”。为什么不可以要求他提供依据呀?既然你不要求他提供,那就不要顺应客户给出他指定的“复校时间间隔”嘛。 要么要个依据也无不可(即便要基本也就是委托单注明一句话),但对于第三方,我不认为有哪家能做到让客户给评估依据;您说自己供职于国企和第三方,那么您做到了么? 注明一句什么话?这也能叫依据?我当然做到了咯,从来没有出具过客户指定的超常“复校时间间隔”的《校准证书》。 反问在技术辩论中不是很正常的事吗,您哪里没有反问?您非要将反问理解成带有恶意的“质问”,那我也没有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