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XZKL 于 2008-11-9 08:16 发表 
一般在介绍计量知识的书中都有,现提供参考书是《测量管理体系标准理解与实施》(第2版)马纯良、袁先福主编P57首段末行。
我们这个专业就是有点钻牛角尖,楼主的这句话搞计量的都知道,但是具体出处大家都说不清楚,又要作为工作依据确实有点奇怪!
直到有次听施昌彦老师讲课,大家追问这个原则是否有技术依据,老师建议我们回去查看JJF1104-2003《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编写规则。这里面是这样说的:
6.7 等级间计量标准器的不确定度之比
检定系统表中从上到下的传递过程中,计量标准器的准确度随之降低。两个相邻等别之间的不确定度之比,建议在2到10之间。
在不同领域,技术发展会有较大的差异,因此计量基准的最佳测量能力与受检计量仪器的最大允许误差之间的差异会不同。实际应用中,两个相邻等别之间的不确定度之比的选择应考虑上述因素,根据需要和可能而定,并尽可能选择比较大的值。
6.8 特性评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与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之比
计量标准的最佳测量能力是评定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U95的不确定度来源之一。
评定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U95与被评定测量仪器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MPEV之比,应小于或等于1:3,即
U95≤1/3MPEV
注:在一定情况下,评定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U95,可取包含因子k=2的扩展不确定度U代替。
这些内容看上去比较绕口,其实就是楼主那句话的含义。所谓计量标准的最佳测量能力基本上就是由主标准的准确度等级所决定,大家在不确定度评定时可以体会到,如果去除掉被检仪器的不确定度分量后,剩下的主要就是标准器引入的了。------这样大致就可以近似认为:标准器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应小于被检允许误差的三分之一。口语化后,就变成了楼主问的那句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