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请计量标准考核
4.1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前的准备
申请单位在提交《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格式见附录A)之前,必须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选用的计量标准,其计量技术指标应满足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有效检定证书;
2)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应当试运行足够的时间;
3)完成《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格式见附表B)的撰写,其中测量不确定度评定、验证及重复性、稳定性考核的填写见附录C;
4)实验室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的要求,并按要求配备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控制的设施;
5)配备至少2名持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校准要配备具有校准资格的人员);
6)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见附录D);
7)建立计量标准技术档案(见附录E)。
4.2计量标准考核的申请
4.2.1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4.2.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同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4.2.3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4.2.4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4.2.5申请建立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需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或对内部执行强制检定,应当向受理计量授权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4.3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生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
5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资料的审查
5.1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资料的审查
受理考核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所申报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目的是查阅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和是否符合考核的基本要求。
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新建计量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2)申请资料应当齐全,申报资料所用表格应当采用本规范规定的格式式样;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填写的内容应当完整,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填写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4)计量标准试运行期间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完整;
5)计量标准器应当具有法定或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证书;
6)《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撰写的内容应当完整;
7)拟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应当具有有效计量检定规程(开展校准应具有计量技术规范);
8)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应健全;
9)至少两名持有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校准应当配备具有校准资格的人员。
5.2审查的期限 |